01保障性安居工程(老旧小区改造等)专项
【主管部门】
发展改革部门 、住建部门
【支持范围】
支持人口净流入的大城市新建、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及其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小户型为主,租金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具体条件由城市人民政府确定。
【投资依据】
(一)各省前两年度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计划;
(二)各省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项目储备情况;
(三)各省上一年投资计划执行、监督检查和审计情况;
(四)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部署,需要考虑的其他因素
02
水利领域相关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
【主管部门】
发展改革部门 、水利部门
【支持范围】
适用于国家水网骨干工程,包括重大农业节水供水工程、重大水资源配置工程、重大骨干防洪减灾工程、重大水生态保护修复工程等,具体项目类型和支持范围可视情况作必要调整。
03
重大水利工程中央预算内专项
【主管部门】
发展改革部门 、水利部门
【支持范围】
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节水改造工程、重大引调水工程、重点水源工程、江河湖泊治理骨干工程、新建大型灌区工程等,具体项目类型和支持范围可视情况作必要调整。
04
水生态治理、中小河流治理
等其他水利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
【主管部门】
发展改革部门 、水利部门
【支持范围】
水生态修复与治理工程、流域面积3000平方公里以上中小河流治理工程、重点区域排涝能力建设工程、大中型病险水库(闸)除险加固工程、大型灌排泵站更新改造工程、坡耕地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工程、中型水库工程、农村小水电扶贫工程、水文基础设施项目、其他重点水利工程等,具体项目类型和支持范围可视情况作必要调整。
05
水安全保障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
【主管部门】
发展改革部门 、水利部门
【支持范围】
适用于中央预算内投资的流域面积3000平方公里以上中小河流治理工程、重点区域排涝能力建设工程、大中型病险水库(闸)除险加固工程、淤地坝工程、坡耕地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工程、中型水库工程、重点水生态治理工程、水文基础设施工程等,具体项目类型和支持范围可视情况作必要调整。
06
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
【主管部门】
发展改革部门 、水利部门
【支持范围】
省级“十三五”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规划,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的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项目。主要用于对工程标准偏低、水量与水质保障程度不高的已建供水工程进行改造、配套、升级、联网,以及水源保护、水质保障和适当新建部分供水工程等。
07
农业生产发展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
【主管部门】
发展改革部门 、农业农村部门
【支持范围】
高标准农田建设。
08
农业可持续发展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
【主管部门】
发展改革部门 、农业农村部门
【支持范围】
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的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整县推进、长江经济带农业面源污染治理等建设项目,具体项目类型和支持范围可视情况作必要调整。
09
现代农业支撑体系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
【主管部门】
发展改革部门 、农业农村部门
【支持范围】
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的现代种业提升工程、动植物保护能力提升工程等建设项目,具体项目类型和支持范围可视情况作必要调整。包括农作物种业、畜禽种业、水产种业工程,中央投资主要支持种质资源保护利用、测试评价、育种创新能力提升、制(繁)种基地等基础设施建设。其中,农作物种业以大宗农作物和特色优势农作物种业发展为支持重点,畜禽种业以生猪、奶牛、肉牛、肉羊、蛋鸡、肉鸡等主要畜禽品种为支持重点,水产种业以重要水产资源和主要养殖品种保育测繁能力为支持重点。
10
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
【主管部门】
发展改革部门 、农业农村部门
【支持范围】
示范园内与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直接相关的水电路、农产品生产基地、冷链物流、仓储保鲜、检验检测、垃圾污水处理等设施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不得用于各类楼堂馆所建设,不得安排已列入其他规划、已纳入其他中央预算内投资或中央财政资金支持范围的建设项目,不得用于已安排过中央预算内投资或中央财政资金的项目。
11
城乡冷链和国家物流枢纽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
【主管部门】
发展改革部门
【支持范围】
重点支持已纳入年度建设名单的国家物流枢纽、国家骨干冷链物流基地内的公共性、基础性设施补短板项目,包括多式联运转运设施项目,高标准公共仓储设施新建、改扩建及智能化改造项目,保税仓储设施项目,公共物流信息平台和信息化提升项目等;重点支持服务于肉类屠宰加工及流通的冷链物流设施项目(不含屠宰加工线等生产设施),公共冷库新建、改扩建、智能化改造及相关配套设施项目;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需要支持的其他物流基础设施项目。
12
粮食等重要农产品仓储设施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
【主管部门】
发展改革部门 、粮食部门、中央企业
【支持范围】
(一)中央储备粮食仓储物流设施项目。
(二)中央储备棉花、食糖直属库仓储设施项目。
(三)与地方政府粮食储备配套的粮食仓储物流设施项目,政策性粮食收购有仓容缺口区域的粮食仓储设施项目,以及位于粮食物流重点线路、节点上的粮食仓储物流项目。
(四)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需国家支持的其他重要农产品仓储物流设施项目。
13
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
【主管部门】
发展改革部门 、农业农村部门
【支持范围】
本专项支持中西部省份(含东北地区、河北省、海南省,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统称为“省份”或“省”)以县(市、区、旗、团场,以下统称为“县”)为单位,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其中,省会、自治区首府城市和计划单列市所辖县不予支持(国家级贫困县除外)。
14
森林草原资源培育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
【主管部门】
发展改革部门 、林草部门
【支持范围】
适用于申请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的森林草原资源培育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重点防护林及绿化、退耕还林还草、天然林资源保护、退牧还草等工程,具体项目类型和支持范围可视情况作必要调整。
15
生态保护支撑体系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
【主管部门】
发展改革部门 、生态环境部门
【支持范围】
适用于中央预算内投资的生态保护支撑体系项目(以下简称支撑体系项目),包括森林防火(含森林防火应急道路)、野生动植物保护及自然保护区建设、湿地保护和恢复、林木种质资源保护、林业管护用房建设等项目,具体项目类型和支持范围可视情况作必要调整。
16
污染治理和节能减碳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
【主管部门】
发展改革部门
【支持范围】
本专项重点支持污水垃圾处理等环境基础设施建设、节能减碳、资源节约与高效利用、突出环境污染治理等四个方向,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重大事项需安排资金支持、且不属于既有资金支持范围的项目建设,以及围绕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交办重大事项需安排支持的项目建设。
17
排水设施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
【主管部门】
发展改革部门
【支持范围】
专项支持各级有关城市和县城排水设施建设,主要包括:
(一)排水管网建设与改造。加大排水管网建设力度,逐步消除排水管网空白区。改造易造成积水内涝问题和混错接的雨污水管网。改造易涝积水点周边雨水口,增设雨水篦。因地制宜、集散结合建设雨水调蓄设施。
(二)泵站建设与改造。对于外水顶托导致自排不畅和抽排能力达不到标准的地区,改造或增设泵站,提高机排能力。根据应急预案,按需配备移动泵车等快速解决内涝的专用防汛设施设备。
(三)排涝通道建设。合理开展河道、湖塘、排洪沟、道路边沟等整治工程,提高行洪、排涝能力,确保与城市管网系统排水能力相匹配。因地制宜恢复因历史原因封盖、填埋的天然排水沟、河道等,利用次要道路、绿地、植草沟等构建雨洪行泄通道。
(四)智慧平台建设。完善城市综合管理信息平台,在排水设施关键节点、易涝积水点布设必要的智能化终端感知设备,加强数据实时采集与传输,满足日常管理、运行调度、灾情预判、预警预报、防汛调度、应急抢险等功能需要。城市可安排以上四种项目类型,县城重点安排第一种项目类型。国家发展改革委可根据有关工作部署要求、专项投资规模等,对年度纳入专项支持范围的项目类型进行必要调整。各地方在实施城市和县城排水设施项目建设时,要与污水设施建设等市政建设以及城市更新、老旧小区改造等有机结合,优化空间布局和建设时序,避免反复开挖。
18
土壤污染治理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
【主管部门】
财政部、生态环境部
【支持范围】
(一)土壤污染源头防控;
(二)土壤污染风险管控;
(三)土壤污染修复治理;
(四)土壤污染状况监测、评估、调查;
(五)土壤污染防治管理改革创新;
(六)应对突发事件所需的土壤污染防治支出,及其他与土壤环境质量改善密切相关的支出。
19
水污染治理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
【主管部门】
财政部、生态环境部
【支持范围】
(一)流域水污染治理;
(二)流域水生态保护修复;
(三)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
(四)地下水生态环境保护;
(五)水污染防治监管能力建设;
(六)其他需要支持的事项。
20
国有存量资产中央预算内投资示范专项
【主管部门】
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
【支持范围】
(一)支持的重点领域。重点支持盘活存量难度大、对形成投资良性循环示范性强的交通、市政、环保、水利、仓储物流等基础设施补短板行业,以及新型基础设施项目。
(二)支持的重点区域。优先支持位于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发展、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等国家重大战略区域,符合“十四五”有关战略规划要求的项目。其他地区符合条件的项目也可申报。
(三)支持的重点项目。支持采用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方式盘活国有存量资产,将净回收资金主要用于新增投资,且具有较强示范性和创新性的项目。
21
支持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发展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
【主管部门】
发展改革部门
【支持范围】
《支持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发展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发改产业【2021】299 号)要求,重点支持巩固扩大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成果、培育壮大先进制造业、深入推动传统产业优化升级、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等领域,及其他贯彻落实中央有关决策部署的重大项目。
22
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方向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
【主管部门】
发展改革部门
【支持范围】
支持范围包括黄河干支流流经的青海、四川、甘肃、宁夏、内蒙古、山西、陕西、河南、山东9省区相关县级行政区,在支持生态环境保护等领域重大项目时根据实际情况可延伸兼顾联系紧密的区域。
23
中西部和东北重点地区承接产业转移
平台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
【主管部门】
发展改革部门
【支持范围】
(一)中西部、东北地区国家级新区范围内的重点园区;
(二)国务院或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复设立的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范围内的重点园区。
24
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方向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
【主管部门】
发展改革部门
【支持范围】
支持范围覆盖上海、江苏、浙江、安徽、江西、湖北、湖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等11省市,对确需支持其 他地区的将专门作出规定。
25
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
发展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
【主管部门】
发展改革部门
【支持范围】
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支持范围包括广州、深圳、珠海、佛山、惠州、东莞、中山、江门、肇庆等9市,优先支持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等。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支持范围包括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含宁波市)、安徽省。
26
推进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方向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
【主管部门】
发展改革部门
【支持范围】
海南省
【支持方向】
支持方向主要包括对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具有重要支撑作用的生态保护修复、高新技术产业培育、旅游业发展、全岛封关等风险防控、重大基础设施、公共服务以及重点功能平台建设等项目。
27
优质高效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
【主管部门】
发展改革部门、卫生健康部门
【支持范围】
包括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中央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大荒农垦集团有限公司。
【支持方式】
本专项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可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等方式安排资金。
【资金规模】
按照东、中、西部地区(含根据国家相关政策享受中、西部政策的地区)分别不超过总投资(不含土地费用、市政费用,仅为工程建设投资,下同)的30%、60%、80%的比例进行支持(定额支持项目除外,下同)。对中部地区的脱贫县项目按照不超过项目总投资80%的比例进行支持。西藏自治区、南疆四地州卫生项目建设资金原则上由中央预算内投资全额安排,四省涉藏州县卫生项目可由中央预算内投资全额安排。享受特殊区域发展政策地区参照具体政策执行。所有项目中央支持投资实行总额控制,最高限额和定额支持额度按照医疗卫生领域建设专项明确的标准执行。
【申报材料】
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
【支持方向】
(一)公共卫生防控救治能力提升;
(二)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
(三)重点人群医疗卫生服务补短板;
(四)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
28
教育强国推进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
【主管部门】
发展改革部门、教育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支持范围】
本专项覆盖范围包括中央高校所属单位(以下简称“中央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为简化表述,以下所列省级部门工作要求,除特别说明的以外,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均参照执行。
29
社会服务设施兜底线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
【主管部门】
发展改革部门、教育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支持范围】
包括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中央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大荒农垦集团有限公司。优先向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脱贫地区、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倾斜,将“三区三州”等原深度贫困地区作为重点保障对象。
【支持方式】
本专项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可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等方式安排资金。
【资金规模】
按照东、中、西部地区(含根据国家相关政策享受中、西部政策的地区)分别不超过平均总投资(不含土地费用、市政费用,仅为工程建设投资)或床位平均建设投资(简称“平均投资”)的30%、60%和80%的比例进行支持(定额支持项目除外)。对低于平均投资的项目按照实际投资,原则上给予上述相应比例支持;对高于平均投资的项目,超出部分投资请各地自行解决。对儿童福利院、未成年人保护中心、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站、精神卫生福利设施、光荣院、优抚医院的改扩建项目,支持额度按照支持标准的50%申请。西藏自治区、南疆四地州项目建设资金原则上由中央投资全额支持,四省涉藏州县项目可由中央投资全额支持,享受特殊区域发展政策地区按照具体政策要求执行。
【申报材料】
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
【支持方向】
(一)社会福利服务设施;
(二)退役军人服务设施;
(三)残疾人服务设施。
30
文化保护传承利用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
【主管部门】
发展改革部门、文旅部门
【支持范围】
包括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中央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大荒农垦集团有限公司。
【支持方向】
(一)国家文化公园建设;
(二)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和考古发掘;
(三)国家公园等重要自然遗产保护展示;
(四)重大旅游基础设施建设;
(五)重点公共文化设施建设。
31
全民健身设施补短板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
【主管部门】
发展改革部门
【支持范围】
包括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中央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大荒农垦集团有限公司。优先向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脱贫地区、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倾斜,将“三区三州”等原深度贫困地区作为重点保障对象。
【支持方向】
(一)体育公园;
(二)全民健身中心(小型体育综合体);
(三)公共体育场中标准田径跑道和标准足球场地;
(四)社会足球场地;
(五)健身步道;
(六)户外运动公共服务设施。
32
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工程和托育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
【主管部门】
发展改革部门、民政部门
【支持范围】
包括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中央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大荒农垦集团有限公司。优先向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脱贫地区、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倾斜,将“三区三州”等原深度贫困地区作为重点保障对象。
【支持方向】
(一)公办养老服务机构和设施能力提升项目;
(二)普惠养老城企联动专项行动;
(三)公办托育服务能力建设项目;
(四)普惠托育服务专项行动和儿童友好城市示范建设项目。其中,(一)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商民政部实施;(二)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商民政部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实施;(三)、(四)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国家卫生健康委等实施。
33
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
【主管部门】
发展改革部门
【支持范围】
创新能力建设类项目、双创平台类项目、 “互联网+”和大数据类试点工程、信息基础设施类项目、区域产业集群类项目,其他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
【支持方式】
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建设资金原则上以项目建设单位自筹为主,国家采用中央预算内资金补助和贴息的方式予以支持,为国家无偿投入。根据项目属性分别采用定比例支持、分档支持、定额支持等方式,并对每一类项目设定补助的最低限和最高限。其中,定比例支持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按照项目总投资的一定比例确定国家补助资金的支持方式;分档支持是指根据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评审(评估)结果,采取2-3个补助额度的支持方式;定额支持是指根据专项性质,采取1个补助额度的支持方式。
34
大宗固体废弃物循环利用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
【主管部门】
发展改革部门
【支持范围】
以煤矸石、粉煤灰、尾矿(共伴生矿)、冶炼渣、工业副产石膏、建筑垃圾、农作物秸秆等大宗固废综合利用为主。基地建设以地方自主实施为主要建设方式,原则上不新增建设用地。骨干企业主要以具备较强技术研发能力、在大宗固废综合利用技术和模式中有重大创新突破、有较强的行业和区域影响力的企业为主。
【支持方向】
对符合条件的重点支撑项目予以支持。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所得税、环境保护税等优惠政策,加大对重点建设项目的保障力度。鼓励探索大宗固废综合利用长效机制。
35
历史遗留废弃工矿土地整治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
【主管部门】
自然资源部门、财政部门
【支持范围】
对生态安全具有重要保障作用、生态受益范围较广的重点生态地区开展历史遗留和责任人灭失的废弃工业土地和矿山废弃地整治,实施区域性土地整治示范,盘活存量建设用地,提升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修复人居环境。
【支持方向】
采取项目法或因素法分配。采取项目法分配的,工程总投资5亿元以上的项目奖补3亿元。采取因素法分配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统称省)奖补资金根据各省历史遗留废弃工矿土地损毁面积等因素确定,同时考虑各省财政困难程度,并根据资金使用绩效等对测算结果进行调整,体现结果导向。
36
蓝色海湾整治行动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
【主管部门】
自然资源部门
【支持范围】
海南省
【支持方向】
主要支持海岸带生态修复、滨海湿地生态修复、海岛海域生态修复3个方面工作。
37
海岸带保护修复工程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
【主管部门】
自然资源部门
【支持范围】
促进海岸带区域生态、减灾协同增效,宜滩则滩、宜荒则荒,因地制宜开展海岸带保护修复工程项目建设。
【支持方向】
中央财政对实施海岸带保护修复工程项目的重点城市给予补助,补助资金总额:计划单列市4亿元,一般市、区(地市级)3亿元,资金分两年安排,第二年将根据工作考核结果拨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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