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污染治理包括哪些内容?如何解决长期积累的严重污染问题
强化受污染农用地溯源整治。全面启动受污染农用地溯源,推动各县(市、区)应查尽查,分阶段应治尽治。2027 年底前,受污染耕地集中的重点县(市、区)基本完成溯源。优化土壤污染修复技术路线,对于耕地周边涉重金属历史遗留矿山,协同开展矿山生态修复与污染治理。
推动重点区域污染地块治理。加强产业转移、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腾退等地块监管,有序推动暂不开发利用地块土壤污染管控。开展沿江 1 公里化工腾退地块土壤污染专项治理行动,全面查清长江干流和主要支流、鄱阳湖、洞庭湖、太湖等 1 公里范围内化工企业腾退地块的土壤污染状况,采取风险管控或修复措施,严防污染入江。
加强重点行业污染地块风险管控和修复。选择钢铁企业等大型腾退地块,探索分片分期风险管控和修复。2027 年底前,建立农药原药制造、焦化企业腾退地块清单,逐步查清土壤污染状况,采取措施管控土壤污染。农药原药制造等企业腾退重度污染地块原则上优先拓展生态空间,确需开展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的工程,应采取措施严防异味扩散。
实施高风险地块重点管控。加强优先监管地块管理,针对周边存在饮用水源、居民区等敏感受体的高风险地块,建立重点管控清单;结合实际情况,清理地块内残留污染物,阻断污染扩散途径,消除对敏感受体的影响,2027 年底前清单内地块完成重点管控。对地下水污染高风险化工园区实施风险管控工程,2027 年底前,地下水污染风险得到有效管控。
健全体制机制
健全法规制度。配合编纂生态环境法典,加强法治保障。研究完善尽职调查相关规定,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生产经营用地的用途变更或者在土地使用权收回、转让前,土地使用权人应按规定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调查结果用于地价评估、资产评估、资产抵押、债权清算、土壤污染治理修复责任约定等参考。完善耕地轮作休耕保护补偿机制,因地制宜推广保护性耕作,健全黑土地保护性耕作长效机制。研究制定地下水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办法。
强化部门联动。充分发挥全国土壤污染防治部际协调工作机制作用,每年向国务院报送工作进展。推动国土空间规划、土地用途管制、土壤环境管理等多源数据共享,形成土壤污染源头防控“一张图”。建立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问题线索通报反馈和信息共享机制,对涉及多部门监管职责的问题线索,及时转送相关部门核查。
注重典型引领。开展重点城市土壤污染源头防控成效评估,打造一批样板城市。推动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绿色低碳修复,征集一批典型案例。构建履行土壤污染源头防控责任激励机制,培育一批土壤污染源头防控头部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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