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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环保专项资金入库

发布时间:2024-12-05 13:53:58浏览次数:

中央环保专项资金入库要重视环境效益

近日,2024年中央生态环境资金项目监督问题整改工作培训班开班。相关负责人在会上指出,中央生态环境资金使用成效,事关“十四五”规划目标的如期实现,事关污染防治攻坚战任务的圆满收官,事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态环境的期待。

近年来,我国持续开展中央生态环境资金项目监督,资金使用绩效不断提高。但仍有个别地方存在项目环境效益不足的问题。比如,有的人工湿地项目建成后未发挥应有的环境效应;有的小流域治理项目将河道挡土墙建成水泥“两面光”,无法吸附径流中的污染物;有的过于强调工程措施,忽视了生态的自然修复。

污染治理项目的环境效益情况是当前资金项目监管容易被忽视的地方,而项目的环境效益达成情况直接关乎环境的治理成效。发挥出项目应有的环境效益,应抓好项目申报、实施、运维等关键环节,做到监督管理环环相扣,保障环境效益落到实处。

从源头上重视污染治理项目的环境效益,就应把好项目申报入库的第一关,加强入库项目环境效益指标审核。应重点把关可研报告、绩效目标设置、指标量化情况等关键点。

一是项目设计的科学性和合理性,重点关注可研报告的成熟度。对明显不符合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的项目应杜绝入库。例如,有的大气治理项目设计不科学,目标排放指标设置高于排放限值,即使项目顺利实施,也必然无法发挥应有的减排作用;有的设计不合理,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项目按户籍人口而非常住人口设计处理规模,导致建成后污水处理设施长期低负荷运行或设备“晒太阳”。

二是环境效益的可量化情况,重点关注环境效益指标设置的合理性。项目的环境效益应尽量设置可量化指标,为后续竣工验收、绩效评价、审计等提供数据支撑。比如,在设置地表水治理项目的环境效益指标时,可参考《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设置化学需氧量、氨氮含量等可考指标。项目投运后,通过比对实施前后指标的变化情况可直观评判环境效益情况。

三是环境效益的统筹兼顾,重点关注项目的效率性指标和效果性指标。效率性指标方面可设置项目完成率、时间偏差进度等效率性指标;效果性指标可设置污染物减少率、排放达标率等成效性指标,综合二者的情况分析项目的效益情况。

从过程上重视污染治理项目的环境效益,就应把好项目的实施关,加强项目建设环节的过程管控。此前,有的地方在专项资金下达后重新编制可研报告,大幅减少生态环境治理项目内容,增加了景观工程、通信管道、停车场等与环境治理无关的建设内容。有的将其他行业项目资金与生态环境专项资金打捆使用,但未对生态环境治理项目单独核算,导致无法评价环境效益情况。为此,应重点加强过程监管。

一是严格项目内容调整监管。对资金下达后调整可研报告、实施方案等情况的,应严格审核把关,对项目建设内容变化较大的应要求其重新履行入库申报程序,严厉杜绝随意调整建设内容、不按规划实施等违规行为。

二是密切跟踪资金去向。按照资金跟着项目走的原则,密切监管资金动态,对未专账核算、未落实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违规一次性将资金拨付至建设单位等违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并适时踏勘项目现场,确保财政资金用在了生态环境项目上。

三是跟踪项目进展。督促一线生态环境部门切实履行好监管职责,提高现场监管的频次,一方面监督资金用对地方,另一方面协调解决建设过程中的问题,保障项目建设进展。

从结果上向污染治理项目要环境效益,就应把好项目的运维关,加强项目运维环节的监管。污染治理项目建好后还要用好,才能发挥出环境治理作用。有的地方重建设、轻运维,导致项目作用发挥不充分,如有的农村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建设滞后,导致污水收集率低;有的人工湿地未落实责任单位或运维资金,杂草、垃圾得不到清理,无法发挥湿地的清污作用。面对此类问题,应抓好资金和责任两个重点。

一是保障项目运维经费。一方面,压实地方政府的事权支出责任。环境治理类项目大都是公益类项目,需要政府作为运维主体,在项目建成后,应督促地方政府履行财政支出责任;另一方面,在当前基层财力紧张的情况下,积极建立多元投入的运维机制。如,根据项目运维情况,加大第三方运维公司的税费优惠力度、在污染治理受益主体中征收运维费等,逐步解决运维经费不足的问题。

二是督促排污单位用好排污设施。现实中,有的企业通过停运环保设施等方式降低生产成本。应加大对该类情况的执法力度,让排污主体切实承担起社会责任。同时,强化项目建设的事后监督。项目建成后,资金监管部门应综合用好审计、财会、纪检监察等监督手段,加强对项目的事后监管,确保项目建得好也用得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