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OD主要边界条件
(一)两个主体
1.项目组织主体
项目组织主体是指项目组织主体为市、县(区)人民政府或园区管委会、有条件的乡镇,项目组织主体建立工作机制,组织有关部门开展项目谋划。通过竞争性方式选定实施主体。
2.项目实施主体
项目实施主体即实施EOD项目的运作主体,应采用竞争性方式确定,并满足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积极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市场主体作为实施主体,按照自主决策、自负盈亏的原则,负责项目落地实施、运维经营,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以及约定的要求,承担相应的生态环境治理责任。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或备案有关规定,开展 EOD 项目整体立项。
市场主体或其成立的EOD项目公司作为项目实施主体,须具备项目投资建设与运维经营能力,经营范围包括相关生态环境治理和产业经营内容。项目实施主体不得仅为工程建设单位、财务投资人等。因此,实施主体应同时具备投资、建设、运营、维护的能力,如果单一市场主体能力不足,则应以联合体形式参与。
EOD项目只能国企干吗?地方国有企业同样需要以竞争性方式参与EOD项目,以往由政府直接授权实施的方式将违背新规要求,但是如果按照常规的“公益性项目与经营性项目综合打包”思路由政府直接授权本地国有企业实施,并未被禁止,需要与EOD模式区别。
EOD项目立项方式的建议
(一)生态治理子项目的立项EOD项目中生态治理部分的子项目,主要包括改善生态环境质量、解决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推动减污降碳协同增效,核心目标是生态保护修复与环境治理,关键词是修复、治理、防治、保护及综合利用,而非建设,更多需要研究的是在环境现状下,如何去改造和提升环境质量,如何去治理已经发生的污染面和源,如何去建立系统化的环境保护和资源再利用的硬件设施等。因此生态治理部分的子项目,往往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而是在已经形成的土地、地貌现状基础上去开展工程建设内容,在确保不涉及占用集体建设用地、集体林地和集体农用地的基础上,排除历史用地、用海和矿业权等权利人的基础上,满足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开展修复、治理和保护类工程建设,笔者认为可以不改变原用地权属,即原国有林地、国有农用地、河流湖泊等归属于政府的土地继续归属于政府,需要利用修复完毕的土地开展农业生产的,按规定缴纳土地流转费用即可,但是涉及新建湿地公园、综合利用设施等,可以按规定将土地划拨于项目实施主体即社会投资人组建的项目公司,由项目公司负责该部分公益性的生态环境治理项目的立项,一般为核准制或备案制,但是资金来源非财政资金,而是社会资本的资本金+政策性开发性银行贷款,收入来源则为关联产业的经营性收入等。项目公司按照实施方案和招标文件要求,在约定年限履行完毕生态治理项目的运营维护责任后,应向政府无偿移交该部分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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