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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项目谋中的特需经营

发布时间:2024-05-23 16:25:20浏览次数: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特许经营协议(编制)范本》核心要点四十四条

原创 无心 投融思享荟 2024-05-23 11:23 河南

 生态环境项目谋中的特需经营

5.22日晚,国家发改委发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特许经营协议(编制)范本》(2024试行版)。

自此,《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规范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3115号)、《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2024年第17号令)、特许经营方案编制大纲、、国家发改委PPP项目线上信息系统、特许经营协议范本这些PPP新机制主要规则全部落地!

国家发改委发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特许经营协议(编制)范本》核心要点如下:

一、范本适用特许经营的模式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特许经营协议(编制)范本》主要基于国内建设运营移交(BOT实施方式常见条款条件编制;

二、特许经营协议体系

1、如特许经营者按要求(如有)设立特许经营项目公司,由实施机构与项目公司签署特许经营协议,如不设立项目公司,则由实施机构与特许经营者签署特许经营协议

2、由实施机构与选定的特许经营者先行签署初步协议(适合成立项目公司的情况),如特许经营项目公司组建涉及政府资本金注入投资参与,则政府出资人代表也应共同签署初步协议。

3、如条件适宜,各方可在特许经营协议以外签署特许经营相关协议,例如由购买服务或代收付用户付费的第三方与项目公司签署协议等。

三、协议基本情况说明

1、协议中甲方为实施机构,乙方为特许经营者或项目公司。

2、项目基本情况中若成立项目公司,需说明项目公司各股东设立项目公司的时间

3、如特许经营者为联合体,协议中特许经营者名称应与其投标文件上的名称保持一致。

四、甲乙双方权利义务

1、甲方需声明保证关于项目建设地点、建设范围、建设规模、城乡规划及土地供应方式已经得到政府有权部门的审核或初步确认。

2、甲方在招标文件中预测的未来使用者数量、市场需求情况等作为财务模型测算基础的数据谨供参考,甲方不承担因乙方直接使用或间接利用上述资料而导致失误或损失的责任。

3、甲方协助乙方申请和办理有关项目投融资、勘察、设计、建设、运营及管理等必需的行政许可或其他批文。

4、甲方就本项目依法申请国家或省市相关专项或奖励资金、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向乙方提供协助。

5、在保障项目质量、产出(服务)效果和必要的融资需求的前提下,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鼓励甲乙双方探索通过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等方式依法合规盘活存量资产。

6、依照协议约定落实政府承诺为本项目提供的投资支持(如有),按照行业统一规定支持本项目申请政府运营补贴(如有)。

7乙方按政府有关部门最终同意的项目建设文件开展项目建设工作,确保项目建设内容和规模、项目产出(服务)方案,以及建设和产出技术标准等符合相关要求。

8、乙方可在不对提供本项目项下公共服务造成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在项目运营过程中合法创新经营模式获取收益

9、乙方不得将依据本协议授予的特许经营相关权利进行转让、出租或质押,但合理融资的情况下除外。

10、乙方拥有特许经营期内依据本协议约定排他运营本项目和合法经营本项目资产的权利,乙方可将项目运营部分工作委托甲方认可的第三方机构实施。

11、乙方应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和政府监管要求,向甲方定期提供书面报告,内容应按约定或政府监管要求,反映项目特许经营投资、建设、运营、收费等情况。

五、特许经营期限

1、关于特许经营期,协议需约定项目的具体完工日期,且特许经营期是自协议生效日起算。

2、特许经营期届满如政府方决定继续采用特许经营模式运营本项目,甲方将按规定重新选择特许经营者,同等条件下可优先选择原特许经营者承担,并重新订立特许经营协议。

3、特许经营期内,如因公共利益原因需要新建竞争性项目,甲、乙双方本着公共利益和乙方权益并重的原则,具体协商竞争性项目对本项目造成影响的解决方式。

六、项目资产及权属

1、项目公司注册资本金在项目建设期间需逐步实缴到位

2、乙方在特许经营期一定期限内(协议具体约定)变更股东需甲方书面同意。

3、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对项目资产进行抵押、质押、出租、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

七、项目前期土地问题

1、关于项目用地符合规划及划拨用地目录的建设用地项目,可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

2、甲方应当向乙方提供在项目前期阶段已经取得的与本项目相关的土地规划文件。

八、项目投融资

1、本协议生效后一定期限之内,乙方应向甲方提交项目初步投资计划,重点说明项目公司认缴注册资金、项目前期工作资金安排和到位计划。

若为政府投资项目,在初步设计概算获得有关部门批准后一定期限之内,乙方应向甲方提交项目详细投资计划;

若为企业投资项目,履行核准或备案程序后一定期限之内,乙方应向甲方提交项目详细投资计划。详细投资计划包括本项目总投资额及其构成、分年度投资计划,以及项目建设资金(包括项目资本金和债务融资资金)筹措安排和到位计划等信息。

2、协议内需明确乙方各股东对本项目的资本金出资金额、出资方式,政府出资人代表不得以其自有资金代替政府的资本金出资。

3、对于有政府资本金注入的特许经营项目,政府出资人代表不得承担融资担保责任。

4、在项目建设期对使用者付费项目给予政府投资支持,政府付费只能按规定补贴运营、不能补贴建设成本。除此之外,不得通过可行性缺口补助、承诺保底收益率、可用性付费等任何方式,使用财政资金弥补项目建设和运营成本。

九、项目前期工作

1、需在选定特许经营者后由特许经营者履行项目投资管理审核备程序。

2、纳入特许经营项目投资范围的前期工作均应由乙方组织实施和承担全部投资经费。

3、除另有来源安排或约定外,甲方为本项目编制特许经营方案等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可纳入项目总投资。

4、协议生效后乙方即应及时组织安排和启动项目前期工作,并在协议生效后一定期限内向甲方提交一份前期工作计划。

十、项目工程建设

1乙方应定期向甲方报送项目建设情况工作报告,接受甲方和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2土地征收和补偿安置投资应按相关规定(如有)纳入本项目投资概算并按规定由乙方承担

3、项目开工前,乙方应向甲方提交一份项目进度计划(简称《进度计划》)。

4、在本项目范围内,如工程投资发生超支(超出详细投资计划列明的总投资),乙方应负责及时筹措项目新增资金;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超支资金由乙方承担。

5、对于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本项目特许经营者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项目,乙方可以不进行招标,依法与符合条件的特许经营者(或其中符合条件的联合体成员单位)直接签订发包合同

十一、项目运营服务

1、政府提供的运营条件包括如:项目运营所需的外部配套设施、设备和服务及其具体内容、规格、提供方式(无偿提供、租赁等)和费用标准等;项目生产运营所需应当由政府方予以提供或保障的特定资源及其来源、质量、提供方式和费用标准等;对不属于本项目责任范围内的项目特定产出物的处置方式及配套条件;道路、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排水等其他保障条件。

2、采用由政府或其依法授权机构代为向用户收费,执行财政收支两条线的项目,协议应约定自试运营或正式运营之日起按约定向特许经营者支付服务费用。

3、乙方应于协议约定每年确定时间之前提交下一年度的维护计划,将其重大维护和更新工作书面通知甲方。

4、乙方提供执行政府定价(或指导价)内的产品和服务时,乙方应按规定与用户签订相关服务合同,除政策明确规定的收费科目外,不得向用户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十二、收益取得方式、价格和收费的确定和调整

1、乙方可直接或委托第三方(通过提供、出租、允许转租全部或部分该等空间及/或相关设施或其它方式)从事的市场化非主营业务包括:如广告业务开发(广告设计、制作、发布、代理业务等),通信业务开发(移动通信资源开发、有线通信接入等),商业零售开发(报纸杂志、提款机服务、其他商业零售点等),产出物循环利用(污水的中水回用、垃圾焚烧后炉渣再利用等),与项目相连接的各类通道经营(出租空间和设施等),以及适用法律允许的其他利用本项目资产内的空间和产出物所从事的其他营收业务。

2、不同的特许经营项目或同一个特许经营项目中可能涉及实行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的收费价格、实行市场价格的收费价格,以及通过特许经营招标竞争机制确定的项目提供产品或服务的约定价格等价格类型,应根据不同的价格类型在特许经营协议中对相关的定价、调价和相应的价格风险承担等进行约定。

3、对于直接向用户收费、且相关产品或服务执行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的项目,项目价格或收费应当执行有关定价机关制定的价格或者收费标准。

4、由政府或其依法授权机构代为向用户统一收取后再向特许经营者支付费用的项目,政府应当主动公开收支明细,保证专款专用,按照特许经营协议约定定期支付。

5、按照适用法律、法规、行业性规章、国家政策规定、项目所在地政府及有关部门规定,乙方按统一规定享有运营期行业补贴

十三、特定监管事项和措施

1、甲方拟按协议约定的实施频次和具体时间对本项目定期开展运营评价

2、甲方定期开展运营评价工作经费由甲方承担

3、乙方应接受政府审计机关依法对特许经营活动进行审计;政府方不应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论作为对乙方进行价款结算(如有)的依据,乙方不得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论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

4、甲方和乙方(或特许经营者)均应按照有关规定按时在全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信息系统填报系统运行管理所需的有关项目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