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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5-28 13:55:15浏览次数:

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专项资金

文件依据:《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管理办法》(发改地区规〔2017〕2136号)

发文机构:国家发改委

主要支持范围:城镇污水处理、城镇垃圾处理、河道(湖 库)水环境综合治理、城镇饮用水水源地治理,以及推进水环境治理的其他工程。

支持范围与补助标准:城镇污水处理、城镇垃圾处理、河道(湖 库)水环境综合治理、城镇饮用水水源地治理,以及推进水环境治理的其他工程。

东中西部地区分别不高于项目合理造价的30%、45%和60%,对于属于特殊流域的三峡库区及上游、丹江口库区及上游,执行西部地区补助比例。

1、城镇污水处理方向

重点支持城镇新建扩建污水处理工程、污水处理设施提标改造工程、中水回用工程、污泥处理工程、污水收集管网工程等;

2、城镇垃圾处理方向

重点支持城镇新建扩建生活垃圾填埋处理工程、垃圾渗滤液处理工程、垃圾收运工程(主要支持垃圾收转运站建设,转运车辆不是主要支持内容);

3、河道(湖库)水环境综合治理方向

重点支持污染底泥清理工程(总氮平均浓度在1000mg/kg以上和总磷平均浓度在420mg/kg以上)、人工湿地工程、生态护岸工程、生态隔离带、生态沟渠、生态步道等;

4、城镇饮用水水源地治理方向

重点支持保护区隔离防护设施建设、保护区环境问题整治与生态修复、保护区内风险源应急防护、湖库型水源地富营养化与水华防治等。

申报条件:

1、储备项目纳入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完成可研审批、核准或备案程序;

2、新开工项目:项目可研、规划选址、土地预审等审批(核准、备案) 程序完备合规;项目建设资金渠道已基本落实,资金到位率达到15%以上;未重复使用其他中央投资。

3、续建项目(已安排专项投资):已下达年度投资计划基本执行完毕;项目尚未完工,且仍处于合理工期内;项目建设资金累计到位金额要比年度投资计划累计下达投资额高10%以上;项目已安排补助投资尚未达到补助上限;未使用其他中央投资。

申报时间节点:省级发展改革委向国家发改委报送年度专项投资计划安排草案和项目审核意见,并附每个申请项目的投资计划申请表、项目基础信息表和项目建设进度计划表。以申报2023年专项资金计划为例,国家发改委发布《关于做好2023年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申报工作的通知》,各省于2023年2月将符合条件项目上报国家发改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