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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专项资金原则-详见本网专栏

发布时间:2023-08-19 18:59:39浏览次数:

水污染专项资金原则-详见本网专栏

一是问题导向

以解决突出环境问题为导向,项目实施对污染物减排、提升生态环境自净能力有直接贡献。


二是合理可行

项目技术路线科学可行,项目工艺因地制宜,核心技术成熟,符合国家宏观政策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满足土地审批,防洪评价等项目建设要求,具备实施条件。有明确的运维主体及长效管护机制,能够保障项目持续稳定运行。

与生态文明建设相衔接,符合法律、法规、政策规定

可行性论证充分(技术可行、建设可行)

水污染专项资金有明确的运维主体和资金保障


三是绩效明确

申报项目绩效应明确具体,可监测、可评价、可考核。本着最大程度发挥资金环保效益的原则,合理测算项目投资规模,优先支持投资少、环境绩效高的项目。

环境质量:I-III类断面、劣V类断面比例,饮用水水源达标率等

污染消减:COD、氨氮、TN、TP等主要污染负荷消减量。 特征污染物(氟离子、重金属等)消减量

生态改善:河湖缓冲带修复面积(长度)、湿地建设/修复面积。自然岸线率、沉水植被覆盖度、生物多样性指数等

水资源节约:水资源节约量(再生水回用量)

水污染专项资金原则-详见本网专栏.jpg

四是成熟度高

水污染专项资金项目前期工作基础扎实,可行性论证充分,项目成熟度达到可研(工程类)或实施方案(非工程类)及以上批复程度,满足开工基本要求。其中,工程类项目批复主体应严格按照地方有关规定执行,非工程类项目实施方案应由地市级及以上主管部门批复。

加强项目审核,确保按照相关要求规范编制,项目内容真实,建设规模等表述清晰。

加强项目论证,做好前期准备工作,提高项目成熟度,完成可研及以上批复。


水污染专项资金总体考虑

A:申报项目内容与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重点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等重点任务相衔接。


B:围绕水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的核心目标,聚集重大生态环境问题,突出重点,巩固深化碧水保卫战成果,持续推进美丽河湖保护和建设,不断提升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支撑深


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力争实现“有河有水、有鱼有草、人水和谐”的目标。


C:项目储备以独立工程项目为基本组成单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