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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申报资料【守护绿水青山】

发布时间:2024-07-23 17:13:35浏览次数:

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申报资料,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20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45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处罚依据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99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第108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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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个VOCs执法检查重点通过源头控制、台账要求、密闭要求和治理设施等四个方面,梳理汇总了VOCs执法检查的60个重点内容。

一、源头控制

1. 是否生产应当淘汰类的产品。

2. 是否使用应当淘汰类的生产装置。

二、台账要求

3. 是否建立原料台账,包金采购,原料使用清耗以及原料库存结余情况台账。

4. 是否保存原辅材料成分说明书和检验报告。

5. 是否建立生产产品台账,包含产品产量、销售记录和库存记录等。

6. 是否保存原辅材料送货单,购入发票等原始单据。

7. 台账是否保存了三年以上。

三、密闭要求

8. 含VOCs的原料在储存过程中是否密闭。

9. 含VOCs的原料在输送、转运过程中是否密闭。

10. 含VOCs的原料在调制或者预处理的过程是否密闭,例如调漆间和调漆位置等。

11. 含VOCs的原料在投加过程中是否密闭。

12. 含VOCs的中间产品在储存过程中是否密闭。

13. 含VOCs的中间产品在输送、转运的过程中是否密闭。

14. 含VOCs的中间产品在投加过程中是否密闭。

15. 含VOCs的成品或者产品在储存过程中是否密闭。

16. 含VOCs的成品或者产品在输送、转运过程中是否密闭。

17. 含VOCs的成品或者产品在投加、灌装过程中是否密闭。

18. 含VOCs的成品或者产品在包装过程中是否密闭。

19. 涉及VOCs的投料口、卸料口、灌装接口、包装设施在不使用时是否密闭。

20. 含VOCs的危险废物产生后是否马上密闭,包括漆渣、更换的VOCs吸附剂过滤棉,以及含油墨、有机溶剂、清洗剂的包装物、污水处理废弃物等。

21. 含VOCs的危险废物贮存期间是否密闭。

22. 含VOCs的危险废物在输送、转运、转移过程中是否密闭。

23. 所有产生VOCs的生产车向或者生产设施的车间门窗是否密闭。

24. 所有产生VOCs的生产车间或者生产设施的车间门窗是否设置常闭警示标示或者操作规程。

25. 所有产生VOCs的生产车间是否有没有收集的排气风扇或者换气风扇。

26. 所有产生VOCs的生产车间门是否设置阻隔设施,例如双重门等。

27. 所有产生VOCs的生产车间是否为微负压。

28. 所有产生VOCs的生产车间或者生产设施是否存在漏气点位。

29. 含VOCs物料的反应、搅拌、混合过程是否密闭收集。

30. 含VOCs物料分离精制过程是否密闭收集。

31. 设备起停、检修与清洗的过程中是否减少VOCs逸散。

32. 污水处理站的处理构筑物是否加盖密封。

33. 污水处理站的废气是否收集处理。

34. VOCs集气管路是否标明废气走向。

35. 所有可能产生VOCs的生产场所和工段是否设置废气收集系统,将废气收集到位并导入废气治理设施。

四、治理设施

36. 是否记录废气收集系统,治理设施和生产设备的开、关时间。

37. 设施设备的开关时间是否写入操作规程并明示公布。

38. 废气收集系统、治理设施和生产设备的开关时间是否一致。

39. 密闭设施外任意一点非甲烷总烃、苯、甲苯、二甲苯、乙酸、乙酸甲酯、乙酸乙酯、丙酮及环已酮中的任何一种污染物的瞬时排放浓度值是否低于无组织排放标准值的2倍。

检查最大可能点位包括:原料仓库或者原料储罐,危废仓库及无组织排放最大可能点至少三点。

40. VOCs治理设施是否设正常运行,治理设施净化效率是否高于50%。

41. 是否公示VOCs治理设施的工艺流程。

42. 是否公示VOCs治理设施的工艺总体介绍。

43. 是否公示VOCs治理设施的主要技术参数。

44. 是否公示VOCs治理设施的操作规程。

45. 是否公示VOCs治理设施的维护制度。

46. 公示的位置是否为治理设施场所处。

47. 公示的场所一共有几个位置。

48. 公示场所的具体位置。

49. 所有公示内容是否包含环保举报投诉电话的公示。

50. 是否记录VOCs治理设施的关键技术指标,例如焚烧含热氧化要记录燃烧温度。

51. 需定期更换吸附剂催化剂或吸收液的,是否有详细的购买台账以及更换台账,包括装填量、更换周期、采购发票、转移处置记录最新更新的日题。

52. 排气筒数量是否符合要求:

(1)采用燃烧法(含直接燃烧、催化燃烧和蓄热燃烧法等)治理VOCs废气的,每套燃烧设施允许设置一根VOCs排气筒

(2)采用其他方法治理VOCs废气的,一个企业一栋建筑只允许设置一根VOCs排气筒。

53. 是否还有设置其他任何VOCs废气的排放口及出风口。

54. 使用活性碳处理工艺废气进活性碳吸附箱前,是否配有干燥工艺,并公示除湿剂更换周期和填充量。

55. 使用活性碳处理喷漆废气的进活性碳吸附箱是否配套了颗粒物去除工艺。

56. 排气筒是否按照《固定源监测技术规范》(HJT397)的要求设置采样口。

57. 排气筒采样口是否设置了采样平台。

58. 排气筒采样口附近是否配备了固定电源。

59. 排气筒采样口是否设置了固定安全的人员通道。

60. 排气筒采样口后是否还有其他废气接入排气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