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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OD申报入库类型

发布时间:2024-09-30 15:19:01浏览次数:

组织申报的推荐单位

(一)国务院有关部门科技主管司局等;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上海市海洋局、浙江省海洋经济发展厅、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山东省海洋局、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局、海南省海洋厅、大连市海洋发展局、青岛市海洋发展局、厦门市海洋发展局、宁波市海洋经济发展局;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厅(局、委);

(四)原工业部门转制成立的行业协会;

(五)自然资源部所属研发单位牵头申报项目,由部科技发展司统一组织推荐;

(六)战略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重点专项项目可由港澳单位牵头申报,分别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创新科技署、澳门科学技术发展基金按要求组织推荐。

各推荐单位应根据指南的具体要求,在本单位职能和业务范围内推荐,并对所推荐项目的真实性、合规性等负责。

申报资格要求

(一)项目申报单位和参与单位应为中国大陆境内注册的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和企业等,战略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重点专项也包括由内地与香港、内地与澳门科技合作委员会协商确定的港澳科研单位(名单见附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时间为2023630日前,具备与项目内容相适应的研究领域、较强的科研能力、必需的平台条件,原则上应在本单位主责主业范围内,运行管理规范,诚信状况良好,无在惩戒执行期内的科研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和相关社会领域信用黑名单记录。国家各级机关不得牵头或参与申报。

项目申报单位同一个项目只能通过单个推荐渠道申报,不得多头申报和重复申报。

(二)项目(课题)负责人须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196411日以后出生,每年用于项目的工作时间不得少于6个月。港澳申报人员应爱国爱港、爱国爱澳。

(三)项目(课题)负责人原则上应为该项目(课题)主体研究思路的提出者和实际主持研究的科技人员。

(四)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及港澳特别行政区的公务人员(包括行使科技计划管理职能的其他人员)不得申报项目(课题)。

(五)参与重点专项实施方案和本年度项目指南编制的专家,原则上不能申报该重点专项项目(课题)。

(六)受聘于内地单位的外籍科学家及港澳台地区科学家可作为项目(课题)负责人,全职受聘人员须由内地聘用单位提供全职聘用的有效材料,非全职受聘人员须由双方单位(项目申报单位和全职聘用单位)同时提供聘用的有效材料,并作为项目申报材料一并提交。

(七)申报项目受理后,原则上不能更改申报单位和负责人。

(八)具体申报要求详见各专项申报指南,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