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OD正负面清单
1. 生态环境治理正面清单
流域水生态环境综合治理、湖库水生态环境保护修复、水源涵养区保护、饮用水源地保护、入河排污口整治及规范化建设、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农业面源污染治理、近岸海域环境整治、无主或责任主体灭失的历史遗留土壤污染修复及矿山污染防治、固废处理处置、新污染物治理、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生态系统修复、噪声和振动污染治理、减污降碳协同治理等。
2. 生态环境治理负面清单
企业责任范围内的矿山治理、土壤与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与修复、“三同时”环保设施等非公益性生态环境治理;仅以调水、水资源利用为目的水系连通,或仅为河道清淤、防洪堤坝、边坡维护、滑坡治理、景观绿化等,而无实质性生态环境治理;违反自然规律、大量使用非乡土植物或引入外来入侵物种、错位修复、过度修复的项目;片区综合开发、污染场地修复+原位开发项目等实施规模大、周期长、不确定因素多、政策风险大的项目;城镇生活污水、垃圾处理设施;生态环境监测监管等能力建设、楼堂馆所,以及调查评估等工作任务。
3. 关联产业正面清单
生态农业、林下经济、经济作物种植、生态旅游、医疗康养、休闲娱乐、文化创意等生态环境依赖型产业;数字经济、洁净医药、精密仪器等生态环境敏感型产业;高新技术创新创业等人才聚集型产业;在沙漠、戈壁、荒漠等区域发展光伏、种植养殖与加工等复合型产业;其他与生态环境治理关联性强、市场前景好的产业。
4. 关联产业负面清单
不符合国家和地方市场准入要求及应对气候变化等相关政策要求的产业;“两高一低”项目(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环境影响和风险较大的项目及产业园区建设。
2.投资项目立项的方式
国内投资项目包括政府投资和企业投资,政府投资项目适用于政府负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提供义务的公共领域,多数项目不具备经营收入或少量经营收入。可以包括经营性项目和公益性项目。企业投资项目以经营性基础设施项目或市场化项目为主,以经营收入能够覆盖投资成本并实现及合理回报为基本逻辑。按照《政府投资条例》,政府投资资金按项目安排,以直接投资方式为主;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政府投资项目只要指政府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安排政府投资资金的,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手续,一般理解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项目应为企业投资项目。按照《企业投资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企业投资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其他项目一律实行备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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