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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环保资金项目

发布时间:2024-12-03 13:33:35浏览次数:

中央环保资金项目专项债,指省级政府为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项目发行的、以公益性项目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收入或专项收入作为还本付息资金来源的政府债券。期限有1年、2年、3年、5年、7年、10年、15年、20年、30年,允许地方结合实际情况,采取到期还本、提前还本、分年还本等不同还本方式。项目主要要求有:

(一)行业领域:重点用于交通基础设施、能源、农林水利、生态环保、社会事业、城乡冷链等物流基础设施、市政和产业园区基础设施、国家重大战略项目、保障性安居工程、新型基础设施、新能源项目等11大领域。

(二)必须是有一定收益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项目,融资规模要与项目收益相平衡,项目应当能够产生持续稳定的反映为政府性基金收入或专项收入的现金流收入,且现金流收入应当能够完全覆盖专项债还本付息,覆盖倍数1.1倍以上。

(三)优先支持在建和前期工作充分的成熟项目,优先安排纳入相关规划的国家重大战略任务项目,新建项目已取得相关主管部门批复,如立项、可研、环评等,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项目资本金比例符合国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要求,且项目融资没有违规增加地方政府隐性债务。

(四)负面清单:不得用于无收益的公益性项目、市场化产业项目、作为政府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等各类股权基金的资金来源,严禁用于置换存量债务,严禁用于楼堂馆所、形象工程和政绩工程、非公益性资本支出以及经常性支出等。

(五)资金拨付要求:及时将资金拨付到项目单位,确保及时形成实物工作量。

另外,对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铁路、国家高速公路和支持推进国家重大战略的地方高速公路、供电、供气项目,在评估项目收益偿还专项债本息后专项收入具备融资条件的,允许将部分专项债作为一定比例的项目资本金,但不得超越项目收益实际水平过度融资。

二、工作建议

一是科学谋划专项债项目。项目单位应深入研究专项债政策要求和动向,明确申报方向和申报重点,结合项目单位实际,做好专项债项目谋划工作。在项目立项之前,就要考虑专项债项目要求,按照政策重点支持方向,以合理性和可融资性为标准,进行项目资源整合,将有收益和没有收益的相关项目进行整体谋划,增加运营元素,挖掘收益来源,提升可融资性。必要时,及时引入第三方机构提前介入,对项目方案、融资方案进行策划,确保所谋划项目符合国家投向、符合申报要求。

二是统筹项目储备衔接工作。建议按照储备、发行、执行三个阶段“储备一批、申报一批、发行一批”,滚动接续做好专项债项目储备工作。按照专项债项目“必要性、公益性、收益性”要求,不断提高项目的储备质量。根据专项债时间节奏,加快推进项目批复、可研等前期工作,提前准备项目实施方案、评估报告等相关材料,充分利用国家和市相关政策,做到应发尽发,应用尽用。

三是规范资金使用管理。目前专项债项目遴选、发行和资金的使用监管等方面趋于规范,建议强化专项债全流程管理,确保专项债资金安全、规范、高效使用,并将绩效管理贯穿于项目运行的整个生命周期,遵循项目支出绩效管理的基本要求,注重融资收益平衡与偿债风险。

四是做好“专项债+REITs”准备工作。专项债与基础设施REITs在项目领域、政策要求等有较好的适配性,在底层资产的政策要求上存在较高契合度。为提前做好项目后续退出,在实施项目时,应提前梳理筛选部分手续完备、权属清晰、运营状况良好的市政基础设施、产业园区标准化厂房等收益情况较好、资产权属清晰的专项债项目,为后续试点“专项债+基础设施REITs”做好项目储备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