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od项目投融资模式融资筹措方式
EOD项目涉及生态修复、环境景观打造等公共领域的工程,投资额较大,对项目实施主体的资金筹措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考虑到EOD项目的公共产品属性及部分生态产品的经济属性,财政补贴支持及绿色金融的支持是当前EOD项目的重要资金来源。由于EOD模式的特殊各地也在探索政府债券、政府投资基金、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组建投资运营公司、开发性金融、环保贷等多元化投融资筹措路径
1、政府债券模式。是最容易实施,且落地性最强的投融资模式。其核心优势在于:一是项目收入可以作为专项债券的还款来源;二是成本低和期限长,这是政府债券最核心的优势;三是筹集资金成功率高;当然,政府债券也存在着一定的不足,即发行金额有限,受本省整体债务水平调控影响,通常情况下,难以覆盖某地区生态环境项目(或是其他项目)的总投资额。
2、政府投资基金与投资运用公司模式。将两种模式一并论述,是由于无论是设立基金的模式还是直接股权出资成立公司的模式,本质相同,上述两种模式都是针对投资主体的合作形式和项目资本金的充实而言的。实践中,两种模式下都将可能出现两种情形:一是当社会资本方不参与的情况下,所在地政府及本地国有控股企业自行出资设立基金或者直接组建公司;二是社会资本方参与的情况下,共同进行投资。两种情况从投资理论上并没有区别,但是,在实践中,若有社会资本方参与,则投资回报机制必须健全,即要明确满足投资人的投资收益;如果仅有本地政府和本地国有企业参与,则通常作长远考虑,并且可以以超出本项目的综合收益作为投资收益不足的补充。
3、开发性金融、环保贷款。开发性金融与环保贷通常将以创新型贷款的形式得以应用。但是,无论哪种创新型贷款模式,仍然要遵循贷款的风控审批原则。(1)资本金角度。仍要项目具有相应的资本金,因此,创新型贷款模式实际上在很大程度上是和前述的政府投资基金与投资运营公司模式共同合作使用的。(2)贷款收益测算角度。项目贷款的收益应能够覆盖本息。此时需要分两种情况考虑,一是贷款主体为本地国有企业时,项目收益通常可以超出本项目而考虑企业的综合收益;二是若贷款主体为本地国有企业与社会投资人的合资公司,则贷款时的收益测算通常仅考虑本项目收益(除非是各方成立的合资公司还有其他项目,否则将不可能合并在一起进行测算)。(3)担保措施角度。一是贷款主体为本地国有企业,则本地国有企业自行担保;二是贷款主体为本地国有企业与大型社会资本(通常为央企、上市公司)组建的合资公司,此时社会资本方将可能存在一定的不提供担保的风险;三是贷款主体为本地国有企业和一般类型的社会资本,社会资本方的担保能力可能得不到贷款银行的认可。
EOD项目回报资金来源及路径
在EOD的总体框架下,各地对于资金来源的探索始终未曾停歇,环保+产业开发、环保+城市运营、环保+生态旅游、环保+乡村振兴等不同的组合交易框架均有所体现,就回报的整体逻辑,主要有以下几个反面:
1、土地溢价。通过EOD项目的实施,提升周边土地价值,增加土地出让收益。
2.产业反哺分成收益。最直接、最合规的回报就是找到项目自身的价值,例如林权、水权、碳权、绿证的价值开发,针对光伏发电、风力发电、抽水蓄能电站等有显著碳减排效益的行业,可开发绿色金融专属产品,延伸太阳能建筑一体化、农光互补、渔光互补、其他分布式能源多能互补等,提高综合收益。
3、资源补偿及对价。目前较为明确的资源渠道主要为建材资源(砂石料等)及矿场资源。
4、经营性收入(供排水、物业等)及其他收入(如文旅、康养收入等)。
5、政府购买服务。
6、股权转让所得。
相关注意事项及建议
1、减少政府资金投入,力争实现政府资金“零投入”,也即“资金平衡“。
2、可能的创新点(政策突破点):项目招投标方式、政府采购方式、投融资方式、土地一二级联动或补偿、资源开发及补偿方式、空间管控及调整、资产处置方式等有关法规政策。
3、在谋划EOD项目平衡资金来源时,可以考虑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定向支持农业农村可生态保护的土地出让收益;二是本地政府根据项目区域财政收入增长情况给予授权实施企业专项支持;三是国家关于生态环保项目的专项补贴资金;四是本地政府设立生态环保基金用于支持EOD项目;五是考虑土地指标、碳排放指标等交易收入;六是项目自身的经营性收益。但是在实际操作中需要结合项目个性特点和区域资源禀赋,合理设计平衡资金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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