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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污染符合EOD项目申报入库类型

发布时间:2024-05-30 12:35:13浏览次数:

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

文件依据:《土壤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财资环〔2021〕42号)、关于印发《中央生态环境资金项目储备库入库指南(2021年)》的通知(环办科财〔2021〕22号)

发文机构:生态环境部

支持范围与补助标准:土壤污染源头防控;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土壤污染修复治理;土壤污染状况监测、评估、调查;土壤污染防治管理改革创新;应对突发事件所需的土壤污染防治支出,及其他与土壤环境质量改善密切相关的支出。

采取因素法方式进行分配。具体因素包括:土壤污染风险防控工作任务量、修复治理任务量、管理改革创新和项目储备情况,对应权重分别为50%、20%、20%、10%。

申报条件:

1、符合申报范围,申报入“中央生态环境资金项目储备库”;

2、实施方案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文件,填写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

3、地块调查及风险评估、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与修复方案编制项目,还需要提供:①预期成果:主要包括地块调查及风险评估项目,需明确调查的面积或土方量;空间信息调查项目应明确需调查的地块数量、空间信息采集等任务量;②其他证明材料:主要包括建设用地地块调查与风险评估项目、土壤污染风险管控与修复方案编制项目应当提供责任人已经灭失、规划用途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的证明,或者符合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情况说明。

4、土壤污染源头防控项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项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修复项目、农用地安全利用项目,还需提供:①预期成果:主要包括土壤污染源头防控项目,需要明确废渣或废水治理量,或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减排量,以及对周边敏感目标的生态环境保护效益;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项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修复项目,需要明确需风险管控或治理修复的土方量;农用地安全利用项目,需要明确安全利用面积。②其他证明材料:主要包括在产企业土壤污染预防项目,应当提供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出具的现状达标排放的证明材料以及不存在重复申请国家资金的说明。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项目、修复项目应当提供责任人已经灭失、规划用途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的证明,或者符合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情况说明。

5、同管控土壤污染风险的“无废城市”建设项目,还应提供其他证明材料,主要包括在产企业协同管控土壤污染风险的“无废城市”建设项目,应当提供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出具的现状达标排放的证明材料以及不存在重复申请国家资金的说明。废弃渣场、堆场(含尾矿库)、无主工业企业遗留场地固体废物清理处置项目,应当提供责任人已经灭失的证明,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实施“无废城市”建设相关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风险防治项目

申报时间节点:全年可申报入储备库,但在每年的4月15日与9月15日集中对申报入库项目进行专家审核。

EOD项目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