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调整变更
《实施导则》发布之前,EOD项目的入库申报内容和贷款落地内容不一致是常态,部分项目甚至呈现“两张皮”现象,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政策的严肃性。
《实施导则》明确规定项目入库后内容原则上不得调整,重大变更需按照新项目重新入库。此处需分辨项目的重大变动和一般变动。原则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通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前的建设过程中,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措施五个因素中的一项或一项以上发生变动,导致环境影响显著变化(特别是不利环境影响加重)的,即应界定为重大变动。其中,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对照《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环办环评函〔2020〕688号)界定是否属于重大变动;生态影响类建设项目对照《生态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界定是否属于重大变动;生态环境部发布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的,按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执行。未列入重大变动清单的,则界定为一般变动。
按《实施导则》要求,项目在入库后,原则上发生一般变动也是不被允许的。当然,如果根据银行信贷要求,如确需调整的,可向生态环境部汇报,取得其认可;发生重大变动的,需重新申报。
(三)待落实部分
1. 省级配套落实
部分省份的省库或省级试点政策和《实施导则》存在冲突。如江苏省《江苏省生态环境导向开发模式(EOD)实施工作方案(试行)》规定各单体子项目均须完成可研批复或备案等立项工作,并提交立项证明材料。这有待相关各省调整省级政策。
2. 监督评估细则
《实施导则》规定项目组织主体在项目进入运营期第二年开展项目后评价,应及时将项目基本情况、实施进展、评估结果等信息公开,接受公众监督。如何组织、公开哪些信息、在什么平台公开、如公开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如何处理……,都需要细则落实。
3. 金融支持力度
一直以来相关参与方对EOD项目入库的价值存疑,主要原因是项目不入库也可以获得金融机构的支持,且库外项目在贷款利率和周期优惠等方面和入库项目无甚差别。据悉,国家开发银行现原则上已不支持库外项目,其他金融机构是否跟进、项目名称中删除EOD相关字样能否获得国开行支持都有待观察。、
三、《实施导则》对EOD项目最大的价值
《实施导则》中有一句话行文不多但分量极重,即要求项目“分析生态环境治理对优势产业的价值提升作用,将价值提升空间较大的优势产业确定为关联产业”,直指当前部分EOD项目最大的症结——生态环境治理对产业开发的赋能不足,部分项目甚至二者之间无甚关系,即生态环境不治理也不影响产业项目实施。案例分析显示,该类项目比重不低。
该现象严重制约社会资本参与项目的热情。如产业开发项目可独立实施,社会资本为什么要承担生态环境治理这一“负担”?社会资本即使愿意参与组建项目公司,也极不愿意将自身投资利润用以反哺生态环境治理。反哺逻辑差,生态治理统筹实施的“包袱”,而非“红利”,市场测试的结果必然是项目没有吸引力,最后地方国企大概率成为项目直接或间接实施主体。在消耗地方国企资源后,EOD项目又该何去何从?
要改变该现象,就要按照《实施导则》要求,挖掘生态环境治理对优势产业的价值提升作用。该价值提升作用可体现在两方面:一是生态环境治理可为产业开发提供必须的产业开发要素,如原料等;二是生态环境治理可提高产业开发的效益,包括提高产品售价、降低产品成本等。按此思路,EOD项目大有可为。盐碱地治理后发展规模化养殖,养殖粪污治理后为盐碱地提供肥力;废弃矿洞整治后开展压缩空气储能,结合规模化光伏+项目,实现光储农牧一体化;等等。
EOD项目投资大、周期长、内容全,对地方而言是系统性工程,堪称投融资项目中的奢侈品。《实施导则》将为EOD项目的规范和成熟打下坚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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