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EOD:《实施导则》明确“项目实施主体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或备案有关规定,开展 EOD 项目整体立项。”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关于政府投资项目的要求,那么EOD项目就不得由政府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的,所以EOD项目并没有禁止本级国有企业参与但是本级国有企业并不能作为政府方出资代表,通过授权方式参与EOD项目。本级国企如果想参与EOD项目,只能利用自有资金,以企业投资项目立项,通过竞争性方式,在满足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前提下才能参与。
二、特许经营模式:由于特许经营项目要求建设期政府方可以给予投资补助,那么《编写大纲》里明确要求:本级国企“除作为政府出资人代表参与地方政府通过资本金注入方式给予投资支持的项目外,地方本级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企业(含其独资或控股的子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作为本级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建(含改扩建)项目的投标方、联合投标方或项目公司股东。”
上述对EOD模式和特许经营模式所做的分析,并非要论证EOD和特许经营模式水火不容,非此即彼,毕竟不管是EOD,还是特许经营模式,重点强调的是项目整体上能够在财政不投入资金的情况下实现自平衡,在符合这个前提要求下,项目就具备综合两种模式实施的结合点,而且将二者组合运用,更可以发挥两种模式取长补短的功效,比如EOD项目不能有包含中央财政资金、地方财政资金的政府资金投入,但是特许经营项目在建设期允许有政府投资补助,运营期有补贴。所以,二者的结合,既能增加收益来源,还能实现产业化、市场化的关联,将会更好的助力项目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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