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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OD模式

发布时间:2024-08-27 11:11:28浏览次数:

一、EOD:对于项目收益来源,《生态环境导向的开发(EOD)项目实施方案编制指南》 中有明确的规定:1)非本项目的相关收益不得纳入项目收益,如农业项目中农民收入。(2)不得将与本项目相关的政府收入纳入项目收益,混淆项目边界,如预期土地出让收入、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交易收益、砂石等矿产资源交易收益、项目运营期预期的新增财政收入、税收等。不得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及债务风险。(3)存在不确定性的收益不得纳入项目收益,如未落实的生态补偿资金、森林湿地碳汇等。砂石等矿产收益不得列入EOD项目的还款来源,一个重要原因是这些收入是按照收支两条线的原则纳入财政管理,即项目销售收入,并不会直接返还给项目投资人,而是上缴国库后,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依托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处置。另一个原因是需要分析本项目实施主体获得原料及加工销售等经营权益的可行性及成本。与涉及取水调水、光伏上网指标的项目,要分析此类项目获得相关相关行政许可等前置条件的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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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于收支两条线管理的项目,特许经营模式更遵循实质大于形式的要求。比如污水处理项目,虽然表现为政府付费,但要穿透看项目的最终付费者是谁,根据《编写大纲》要求“生活垃圾收运处理一体化、厂网一体化的污水管网、供热管网、供水管网等项目,综合交通运输多式联运的公水联运、公铁联运等项目,以及依托项目自身开展多元化开发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可以综合平衡项目收益,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这些项目,虽然污水厂的污水处理费是由自来水厂代征,全额上缴财政,然后纳入地方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的,但最终付费的还是作为老百姓付的水费,这就是说穿透来看,并没有实质性地增加地方财政负担,并不会造成隐债。所以在特许经营项目中,是可以作为项目的收费来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