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EOD项目“打包”要求:EOD的核心概念就是通过“生态项目+关联产业”的融合发展,来解决生态环境单体融资的困境,项目打包属于应有之义,具体政策也不胜枚举。但是EOD新规出台之前,不少EOD项目借项目打包之名,实际行项目融资之实,或者借开展EOD,实际目的是想突破现行的一些政策限制,所以就出现了盲目地包装一些商业开发项目,打包进入到EOD项目中的情况,比如在废弃矿坑进行墓地的开发和销售等啼笑皆非的情况。之后官方不得不出来喊话,“EOD不是一个万能的筐,什么项目都能往里装”。EOD新规的出台,对EOD项目的“打包”提出以下几点要求:
(1)规模适当:《实施导则》的实施方案编制要求“生态环境治理内容投资规模原则上应与生态环境改善后关联产业增值收益大致相当。”这就避免在项目谋划过程中以少量生态项目,打包投资规模过大、开发面积过大的商业化、产业化项目。坚持EOD项目“微利不暴利”的原则,减少因为投资规模过大造成的项目政策风险过大和不确定因素增强。
(2)公益性、精准性、确定性:EOD项目中所包含的生态环境治理内容应是符合政策要求,有明确的政策依据,满足公益性要求,且能产生实质性环境治理、改善内容的项目。
(3)可行性、关联性:生态项目不仅要满足技术可行性要求,还要与打包的产业项目,在上下游关系,行业和功能上具备互相促进的联系性。
(4)为促进EOD项目推广实施,避免大搞开发建设,EOD项目列出具体项目的负面清单:
1)城镇生活污水、垃圾处理设施等不纳入;生态环境监测监管等能力建设、楼堂馆所,以及调查评估等工作任务不纳入。
2)环境影响和风险较大的项目及产业园区建设。
3)符合国家和地方市场准入要求及应对气候变化等相关政策要求的产业。
4)“两高一低”项目:即指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的项目,煤电、石化、化工,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业。
5)片区综合开发、污染场地修复+原位开发项目等实施规模大、周期长、不确定因素多、政策风险大的暂不纳入。
二、特许经营项目打捆要求:与EOD属于明确的打捆实施不同,由于特许经营模式要求单体项目不得是市场化程度高的商业项目和产业项目,那么对于特许经营模式下,哪些子项目可以“打捆”,存在了不同的理解,比如PPP115号文刚出台之际,普遍认为,特许经营打捆下的每一个子项目都应符合特许经营要求。
但是后期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特许经营方案编写大纲(2024年试行版)》(以下简称《编写大纲》)出台后,对于特许经营模式下,项目打捆的要求,又进一步的做出了阐释。对于有关联关系的市场化程度高的商业项目和产业项目与特许经营的子项目,打捆开展特许经营模式的,也是符合政策要求的,目前也有类似的特许经营项目打捆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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