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2024年5月9日,东城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某卫生服务中心进行检查,该单位建有危险废物贮存间,存放实验产生的废液、过期试剂、空试剂瓶等危险废物,检查发现贮存场所内未张贴危险废物识别标志。执法人员责令该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立案拟进一步调查处理。5月14日,执法人员复查发现,该单位已完成整改。
查处情况: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鉴于该单位属于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和《北京市生态环境领域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具体规定,东城区生态环境局对其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二某餐饮有限公司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
案情简介:2024年5月29日,朝阳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某餐饮有限公司进行检查,该单位规模为小型,安装有1套静电式油烟净化器。检查时后厨正在进行炒菜作业,但油烟净化器四组净化单元有一组损坏,涉嫌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执法人员责令该单位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并立案拟进一步调查处理,6月6日,执法人员复查发现,该单位已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
查处情况: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该单位属于初次违法且规模为小型,油烟净化器的四组净化单元仅一组损坏,其他三组正常工作,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和《北京市生态环境领域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具体规定,朝阳区生态环境局对其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三某石化产品销售有限公司油气回收装置不正常使用
案情简介:2024年6月19日,丰台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某石化产品销售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对该单位油气回收装置进行检测。发现该单位1号加油枪气液比不符合规定的限值要求,涉嫌油气回收装置不正常使用。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单位对1号加油枪进行维修,并立案拟进一步调查处理,6月25日,执法人员组织复测,显示达标排放。
查处情况: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鉴于该单位属于初次违法,气液比超标幅度未超过0.05,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和《北京市生态环境领域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具体规定,北京市丰台区生态环境局对其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四
某汽车修理有限公司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
案情简介:2024年3月2日,朝阳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某汽车修理有限公司进行检查,该单位从事机动车维修服务,属于排污许可简化管理。检查发现该单位未能提供环境管理台账,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执法人员责令该单位立即改正,并立案拟进一步调查处理。3月11日,执法人员复查发现,该单位已完成整改。
查处情况: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该单位属于初次违法,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和《北京市生态环境领域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具体规定,朝阳区生态环境局对其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上述案件所涉企业大都因初次违法及时改正且没有造成严重后果而免于行政处罚,这体现了“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近年来,北京市生态环境部门在严格执法的同时,不断探索尝试,采用“执法+普法”,对轻微违法行为及时督促改正并不予行政处罚等帮扶指导方式,传递出生态环境部门对企业的支持与服务,帮助企业规范环保行为促进企业良性发展,助力服务首都绿色高质量发展。
但需要注意的是,虽然有轻微不罚、首违不罚的情形,但并不代表企业可以因此高枕无忧。免罚不等于免责,更不代表生态环境部门会降低执法的力度,它也是敲响警钟的一种方式,企业要以此为戒,扎实落实各项环保措施,严格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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