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义鑫科技官网!

全国咨询热线

010-58616746

超长期国债项目和生态修复领域

发布时间:2024-09-29 10:46:40浏览次数:

2025年生态保护修复领域和超长期国债资金及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编报工作开始

依据2024年5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生态保护修复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农经规〔2024〕590号文件,整理具体要求和标准如下:01支持范围

根据《生态保护修复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农经规〔2024〕590号要求,专项主要用于纳入《全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总体规划(2021—2035年)》及其专项建设规划、《三北工程六期规划》中符合支持方向的重点区域生态保护修复项目;《生态保护和修复支撑体系重大工程建设规划(2021—2035年)》《国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建设及野生动植物保护重大工程建设规划(2021—2035年)》以及其他相关国家级专项规划中部署的生态保护支撑体系项目;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农业面源污染治理、长江生物多样性保护、草原畜牧业转型升级等相关国家级专项规划(实施方案)部署的农业绿色发展项目。具体包括:

123.png

(一)“双重”“三北”等重点区域生态保护修复项目,包括营造林、退化草原修复、湿地保护修复(主要支持国际重要湿地、国家重要湿地、湿地类型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等重要湿地保护基础设施、退化湿地修复、科研监测等建设内容)、沙化荒漠化石漠化治理及水源工程、节水灌溉、谷坊等小型水利水保设施等建设内容,并对项目内的木本粮油基地予以统筹支持。

(二)重点生态资源保护项目,包括森林草原防灭火、林草种质资源保存及攻关、管护站点、生态保护修复重大工程监测监管评估系统建设等。

(三)野生动植物保护及自然保护地建设项目,包括国家公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等重要自然保护地保护管理和科研监测设施建设,野生动植物保护及设施装备建设等。

(四)林业行业及执法能力建设项目,包括重点地区绿化、林业科技创新能力、林业执法监管能力、国有林区公用基础设施建设等。

(五)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项目,以畜禽养殖大县为重点,支持畜禽粪污收集、贮存、处理、利用等环节的基础设施建设。

(六)农业面源污染治理项目,以长江、黄河流域为重点,兼顾其他重要流域,优先选择水环境敏感区和粮食主产区,重点支持农田面源污染、畜禽养殖污染、水产养殖污染防治基础设施项目建设。

(七)长江生物多样性保护工程项目,以长江流域“一江两湖七河和332个水生生物保护区”等禁捕退捕县(市、区)为重点区域,重点支持珍稀濒危物种资源保护、关键栖息地保护及修复、渔政执法能力建设、水生生物资源及栖息地监测、水生生物保护技术能力提升等方面基础设施建设。

(八)草原畜牧业转型升级项目,以牧区和半牧区省(区)为重点,支持高产稳产优质饲草基地、现代化草原生态牧场或标准化规模养殖场、优良种畜和饲草种子扩繁基地、防灾减灾饲草贮运体系等方面基础设施建设。

(九)其他项目,包括国务院或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印发的其他生态保护修复、农业绿色发展等方面规划内的相关项目。

02支持标准

(一)“双重”“三北”等重点区域生态保护修复项目,东部、中部、西部、东北地区(含参照相关政策执行的地区,下同)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比例分别为60%、70%、80%、80%;湿地保护修复项目按照80%执行。

(二)重点生态资源保护项目,其森林草原防灭火项目东部、中部、西部、东北地区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比例分别为60%、70%、80%、80%,其中森林防火应急道路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最高不超过新建50万元/公里改造30万元/公里国家级林草种质资源保存库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比例为80%乡土树种保供繁育基地、采种良种基地、草种基地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比例为40%管护用房建设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定额支持标准为新建或重建改造35万元/个加固改造或移动管护用房25万元/个、功能完善10万元/个

(三)野生动植物保护及自然保护地建设项目,包括国家公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等重要自然保护地保护管理和科研监测设施建设项目,野生动植物保护及设施装备建设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比例为80%。

(四)林业行业及执法能力建设项目,其中重点地区绿化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比例为100%;林业科技创新能力、国有林区公用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比例为80%;林业执法监管能力建设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定额支持标准为一级站40万元/个、二级站30万元/个

(五)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项目、农业面源污染治理项目、草原畜牧业转型升级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比例为50%,同时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项目每个县支持总金额不超过3000万元,农业面源污染治理项目每个县支持总金额不超过5000万元,草原畜牧业转型升级项目每个县支持年度金额不超过5000万元

(六)长江生物多样性保护工程项目,东部、中部、西部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比例分别为40%、50%、60%。

(七)由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管理的中央单位和西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比例为100%(乡土树种保供繁育基地、采种良种基地、草种基地建设及其他定额支持项目、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及草原畜牧业转型升级项目除外);其他计划单列企业集团或中央管理企业项目参照项目所在地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标准执行。

(八)其他建设项目,依据相关建设规划或方案明确的支持标准执行。

03支持方式

根据《生态保护修复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农经规〔2024〕590号要求,专项主要支持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非经营性项目。专项资金原则上按项目安排,以直接投资方式为主;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    

本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重点区域生态保护修复项 目、生态保护支撑体系项目(重点地区绿化项目除外),主要采取直接下达到具体项目的方式,原则上不打捆或切块下达;农业绿色发展项目,根据项目情况采取打捆下达或直接下达到具体项目的方式。

04项目审核重点

项目审核重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项目是否完成前期工作审批并达到应有深度;

(二)是否具备开工条件;

(三)是否符合专项支持范围;

(四)是否存在超规模、超标准建设或搭车新建政府性楼堂馆所、违规购置公车情况;

(五)是否重复申报其他财政性资金;

(六)项目单位是否被纳入严重失信企业“黑名单”;

(七)申报投资是否符合中央支持标准;

(八)是否多头申报中央资金;

(九)是否落实除拟安排中央投资之外的其他资金;

(十)有关任务是否与造林绿化空间及年度生产计划任务衔接等